关注:44 发布时间:2022-06-01 13:33:01
1.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执行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失业救济。
2.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中级失业保险标准的80%缴纳;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当地中级失业保险标准的50%缴纳,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范围,失业补助以元支付。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缩短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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