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99 发布时间:2022-01-18 20:53:07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征收,年税率为1.2%。没有财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参照类似财产,由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房产出租的,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
2.河南省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是房产税在市、县、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征收。是否以及何时征收城镇房产税,由市人民政*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执行。
第3条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30%后的残值征收,年税率为1.2%。没有财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参照类似财产,由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房产出租的,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
第四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1)条例第五条所列房地产。
(二)工矿企业开办的学校、、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疗养院所拥有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市人民政*和省辖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并可定期减免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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