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52 发布时间:2022-04-25 08:18:25
1.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违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根本不发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工人死活,让员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导致中毒、生病、死亡或伤残。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以无条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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