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关注:25 发布时间:2022-03-20 12:00:02

1.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指为有效保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参保人员在城镇就业时跨省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而出台的政策。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给新参保人员。

4.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各地参保缴费年限一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参保人员通过跨省流动就业方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存储额:1998年1月1日前,按照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账,1998年1月1日后,按照个人账户记录的总存储额计算转账。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每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础,划转12%。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6.被保险人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办理就业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7.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就业保险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跨省重新就业或达到新参保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的缴费本息全部划收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8.参保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移,并与被转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应在转移地点及时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9.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其领取待遇的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累计缴费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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