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8 发布时间:2022-04-25 15:19:04
1.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3.第三条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护士。
4.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5.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6.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授予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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