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定(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关注:27 发布时间:2022-04-01 09:26:06

1、是回避型。主管回避有两种类型:

(1)自我回避,即监管人员知道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会主动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回避。

(2)“监察对象、检察官和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察人员知道自己应当回避或者不知道或者认为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绝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提醒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这是一种回避的情况。该条规定了应避免的四种情况:

(一)是监督对象或者检察官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意味着主管是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主管的兄弟姐妹或检察官。

(二)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的人,既不能同时参与调查,也不能同时参与处置,以免案件处理不公。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所处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是指监察人员或者其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弟妹与案件无关,但其主要利益涉及案件处理,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监管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督对象的朋友和亲属、检察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监督对象有过不满;与监测对象有贷款关系等。上述情况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能避免。比如主管是被监控对象的近亲属,应该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管人和被监管对象是远房亲戚,就要看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再决定是否回避。

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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