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94 发布时间:2022-04-29 18:13:04
1、9辆(含9辆)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车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继续使用。未经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21年开始每年检查4次。
2.旅游客车和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已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年限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误使用报废旅游客车的,每年定期检查4次;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延期报废的,应当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
3.营运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期使用不超过4年:在延长使用期间,应每年进行4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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