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43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9:06
1.申请人已在广州申请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3年以上,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注:本文中的“申请时”是指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截止时间,即2020年1月8日。)
2.申请人在广州市参加过社会保险(包括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申请时在保险范围内。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申请就业登记,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在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已办理商业登记的企业投资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尚未注销或者撤销商业登记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租住过直管公房或自住住房,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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