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70 发布时间:2022-04-22 20:34:02
1.中日两国于1972年建立外交关系。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和日本国政*联合声明邦交正常化。
2.1978年8月12日,双方在北京达成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双方在日本东京交换了批准文件,条约生效。此后,双方分别于1998年11月和2008年5月发布了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和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3.中日老一辈领导人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从法律上确定了两国持久和平友好的大方向,为双方开展互利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妥善处理历史和台湾省等敏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遵守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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