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87 发布时间:2022-05-03 07:41:01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并按规定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参保人原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受理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4.新的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社会保障卡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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