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9 发布时间:2022-03-30 09:14: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负责,或者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共同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由七章七十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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