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98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2:01
1、失业保险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标准为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标准的80%。失业保险标准应当低于本市比较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比较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比较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比较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比较长期限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失业人员的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失业保险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法律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缴费不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比较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比较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较长期限为24个月。再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会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比较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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