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74 发布时间:2022-03-15 08:05:01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这是确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主要标准。由于出资是事实上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这个真实意图,就不应该承认他们是股东。由于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断和审查的可操作性,所以能够反映意思真实表达的外部证据在股东资格认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这类证据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前关于投资协议的内部协议、签署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言等。另外,如果当事人实际享有并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如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那么从这种外部行为可以推断出他们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图。
2.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比较重要的义务,是必要的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及其他方面要求其补缴出资,并通过法定程序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依法追加投资后,仍可恢复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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