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59 发布时间:2022-03-10 15:47:05
1.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以下简称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
2.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缴纳考试费用。考试合格的,清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考试不及格,继续支付学习和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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