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52 发布时间:2022-02-28 10:19:04
1.营运车辆可以转为非营运车辆。
2.根据第12条(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范围的,变更后应当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合法的证明和凭证。
3.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变更证明,收回原行驶证,补发行驶证。机动车登记号码需要变更的,应当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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