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84 发布时间:2022-02-24 14:21:07
1.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机动轮椅车、残疾人电动自行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比较大速度、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
3.普通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比较大设计时速大多超过2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无论采用什么行驶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中所列的比较大设计速度超过20km/h,就可以认为是轻便摩托车;如果比较大设计速度超过50km/h,则可视为摩托车。所以,这些车辆不是非机动车,而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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