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4 09:34:33 关注:350
讲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魏桂元
从事“微商”售假是违法行为
由于“微商”从业门槛低
很多人专职或兼职做“微商”
若守法经营当然无可厚非
然而,有不少“微商”
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
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浑然不知
近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金额15万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追悔莫及,原以为只是赚些零花钱,没想到要面临牢狱之灾。
陈某在一次向“微商”购买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后,产生了浓厚兴趣,开始从事“微商”,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完全没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直至民警找上门,他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陈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宁波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经侦君提醒
经商要守法,“微商”也要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避免因无知触犯法律。
网上购物请到正规网络购物平台,不要贪图便宜轻信微信朋友圈的销售信息,特别是对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更应提高警惕;
购买商品时,要认清商标、相关注册信息、批准文号是否规范;
如购买到可疑商品,可将相关的物证送相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浙江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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