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关注:69 发布时间:2021-10-18 11:00:02

【现状】

天猫预售不支持“退货”引争议

现在消费者退货难总体好转,但退货难的情况仍然存在。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了解到,截至17日,“双十一”的投诉量已经超过去年两成,退货是“重灾区”之一。

双十一退货难

“双十一”打出“国际化”的口号,但是海外代购商品退货却很困难。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何燕告诉记者,“我买了件海外代购的店家的包,拿到后就发现脱线了。对方还不愿意退,因为海外代购退货成本实在太高,一单平均邮费都在百元上下。”

有些商家提出的退货附加要求让消费者很为难。在上海工作的程洁告诉记者,“双十一”买了款霜,由于我常用专柜货,所以一用就知道是假货。但店家不承认,而且还说商品包装被拆过了,所以不给退。

此外,“双十一”争议比较大的,还是天猫预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上海市民张梦“双十一”买了一款行车记录仪,使用时发现很不方便。但天猫认为这款产品属于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以就只能继续忍着用。

【探因】

“退货难”多因法律“空子”大

现在“退货难”多数因为法律不够细化,这自然给很多争议留下了空间。因此,地方法规适当的细化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上海的新消保条例中,就针对拆包装、预售等情况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指出,新消法明确规定,只有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预售商品从商品性质上来讲也比较复杂,对所有商品都“一刀切”不予退货的做法,违反了消法规定。

拆包装就不允许退货的做法也不符合新消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确认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让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没有意义了。”

【说法】

只要产品好“退货率”是能控制的

据记者调查,“七天无理由退货”确实对一些商家造成了冲击,去年“双十一”后有些商家的退货率甚至达到40%。不过,这主要还是和商家产品质量不过硬有关。

记者采访发现,消费者比较主要的退货原因还是商品质量和预期不符,但是只要产品够好,退货率也能控制。一知名男装品牌的电子商务总经理王丹告诉记者,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以来,对我们影响并不大。我们平常退货率在10%到12%,而去年“双十一”的退货率也就13.5%左右。“其实,只要消费者对产品满意了,退货率自然就低了。”

相关:

2013年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网购退货运费或由消费者承担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交易平台或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单作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双十一退货难的问题,虽然现在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大家再购买那些预售商品时还是先看看店铺的预售规则,如果想退货的话,也不用这么费时费力。

双十一退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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